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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池州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公告(第二号)

来源: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始时间:2024-05-10 16:48 结束时间:2024-05-28 16:48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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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池州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

(二)地点:市发展改革委(东湖中路229号)三楼会议室

二、听证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2.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3.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联动内容

1.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定价权限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同一定价权限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一年,非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按季度或按月联动。

3.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下调不限。超出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4.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4%。

(三)操作程序

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由燃气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发改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由发改部门依据联动办法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四)有关要求

1.控制采购成本。发改部门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2.维护市场稳定。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前,燃气企业应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可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给予惩治。

3.兜牢民生底线。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到燃气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各县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参照本机制执行。

三、听证会参加名单

(一)听证会参加人

听证会参加人共15人。其中:

1.消费者参加人6人。

居民消费者参加人:疏敏(工程师)、程小燕(自由职业)、孙树梅(已退休)

非居民消费者参加人:郭春云(安徽金池新材料有限公司)、钱义龙(安徽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国进(池州市黄公酒垆)

2.经营者参加人2人。

谢益明(池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辉(池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利益相关方参加人1人。

钱立志(365体育:银行池州分行副主任)

4.相关领域专家1人。

项桂娥(池州学院商学院院长、教授)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人员共5人。

方辉(市人大代表)

陈守法(市政协委员)

蔡江涛(市公用事业处行业指导科负责人)

刘正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

刘秀红(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二)旁听人员(2人)

杨美蓉(已退休)、王志文(池州市贵池葡萄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三)听证人(3人)

李晓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汪一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文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四、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专门设置征集意见和建议邮箱为:2495122833@qq.com;电话:2090872 ,2024年5月28日前,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提交池州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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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认真听取了听证会参加人对《池州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期间,社会各方面也通过邮箱和电话等方式对该实施方案提交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除与实施方案本身条款无关的建议不涉及采纳外,其余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一、采纳居民气价调整应参考周边地市居民用气终端售价的建议。此建议与听证方案关于基本原则的内容并无冲突,视同采纳。

二、采纳细化居民气价联动周期和确定下调原则的建议。原方案“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一年”修改为“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

三、采纳规范表述居民用气终端售价单次上调幅度的建议。原方案“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修改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

四、采纳调整金额超出调价幅度的应累计到下个周期的建议。此建议与听证方案关于价格调整的内容并无冲突,视同采纳。

五、采纳加强配气成本监审、规范表述配气价格调整的建议。原方案“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予以删除,同时原方案“发改部门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修改成“发改部门要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按规定严格对配气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校核调整配气价格”。

六、采纳规范表述供销差率的建议。原方案“供销差率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4%”修改为“供销差率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

七、采纳燃气企业应积极采购优质低价气源的建议。此建议与听证方案关于控制采购成本的内容并无冲突,视同采纳。

八、其他建议处理情况:

(一)关于低价气源优先供应居民、提高居民阶梯气量、调整居民用气计量周期、扩大低收入人群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和调整非居民量价挂钩政策的建议,将在联动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统筹考虑。

(二)关于加强燃气行业监管和用气安全管理、加强燃气计量装置的监管、增加计量装置随机抽检频次和数量的建议,按照职责范围,将移交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处理。

(三)关于加大用气安全投入、提高服务水平和加强用气安全知识宣传的建议,按照职责范围,将移交供气企业研究处理。

(四)关于在一个联动周期内未完全理顺主城区居民用气价格应给予供气企业民生用气保供补贴的建议,按照职责范围,将移交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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