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反馈。由于在前期向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反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尚未成熟,我局重新拟定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现重新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我局反馈。感谢您的参与!
征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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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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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2.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7日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是一场势在必行的革命。通过专项地方立法来系统引导、规范、强化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以法治方式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部署,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要求。
一、立法的必要性
1.制定《办法》是推进我市城市绿色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也是我市文明创建的必备条件之一。想要做好这件事,除了靠宣传教育外,还需要有刚性的制度约束来逐步培养市民垃圾分类投放的好习惯。通过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才能推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落实。
2.制定《办法》是着眼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然选择。党和国家已把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国家发展战略。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将垃圾分类制度作为一项主要的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2019年,住建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制定《办法》,就是将国家有关垃圾分类制度要求细化落实在办法中,以在我市落地生根。
3.制定《办法》是细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需要。新修订的《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固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促进可回收物充分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是生活垃圾分类首次被纳入国家立法当中。全省共有13个地市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立法,其中合肥等6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安庆等7市制定了地方性政府规章,而我市于2017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围绕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赴苏州、无锡、马鞍山、铜陵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论证。通过学习借鉴,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定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并且于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在市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由于在前期向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反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尚未成熟,我局重新拟定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三、通过立法想要解决的问题
(一)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未做到全覆盖,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储备知识不足
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参与非常重要。市民分类投放的习惯养成是实施垃圾分类的源头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整个流程的质量和效率。而我市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虽然正在如火如荼的推进,但覆盖面窄,宣传载体单一,未能充分调动全市范围内的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社会力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没有达到全民参与,而且不同群体的接受程度不一致,学习的意愿不足,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投放习惯。
(二)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顺畅,垃圾混装混运问题依然存在
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在市民分类投放意识不足的情况下,投拣不分家,存在严重的混投做法,除了餐厨服务企业厨余垃圾分类相对精准以外,在可回收垃圾与其他垃圾之间,混为一体投为其他垃圾的做法占比偏高,这也导致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环节,存在分类后的垃圾混装混运现象。在后端处置环节,我市有害垃圾尚未建立专门处理厂,与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均由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收运处置。处置企业对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没有法律赋予的拒绝接收的权利,同时其在处置环节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三)各部门职责模糊,形成合力不足,配套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职责不清、主动性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各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协调,相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监督力量不够、工作开展较为被动,特别在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环节,街道、社区、小区物业对生活垃圾分类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存在城管环卫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政府投入也还不足,基础设施、设备仍需加大资金投入。
四、主要内容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共十九条。
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定义、立法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垃圾四分类标准和如何进行分类投放,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等。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要求。
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了本办法施行时间。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31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和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发布《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