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通过部门信箱留言咨询“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上建设供电储能设备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宜。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与您电话联系了解,您咨询的项目为利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已于2024年2月份以出让方式供地),符合上述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2024年8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将上述政策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反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景观规划科联系咨询,咨询电话:0566-2819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