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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补助标准12月1日起提高

阅读次数: 作者:通讯员查衍 冷静波 信息来源:池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4-10-28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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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将从2024年12月1日起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

调整后,参保职工妊娠期门诊常规检查医疗费用定额补助增加200元,提高到每人800元,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根据不同住院分娩类别和医疗机构等级,分类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增幅500元至800元不等。以三级医疗机构为例,顺产、助娩产、剖宫产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分别提高至3000元、3500元、5000元。据测算,每年预计减轻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约580万元。

参保职工因终止妊娠和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平均增幅达36%,最高增幅达500元。据测算,每年预计减轻我市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约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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