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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012-00103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市场监管局文字解读】《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市场监管局文字解读】《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9 09:1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对全省各地政府质量奖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作用,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市据此修订了当地的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我市现有《池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池政办〔201670号)有必要与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衔接。

2019年市级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机构名称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办法》中有关质量奖管理的领导机构和行政机关主体表述与现行机构名称明显不符,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亟需修订。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821号),并参考了省内部分设区市的做法。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质量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精神,顺应新时代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基本特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按照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力量开展《池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调研,形成了《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初稿)》。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2020年上半年,市市场监管局启动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政策修订和起草工作。历时5个多月,收集国家、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内其他市有关质量奖励方面的材料10余份。在分析、总结我市开展四次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以来取得的经验和实际成效的基础上,吸纳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主动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汇报,于202010月上旬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初稿。

20201026日,市市场监管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县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意见,并同步在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公开网向公众征求意见。结合各方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2020127日,市司法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办法(送审稿)》制定主体适格,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上级规定不相抵触,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工作目标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旨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五、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奖项名称。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和周边已修订办法的城市做法,将《池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修改为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二)修改责任部门。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将《办法》中政府质量奖的领导机关修改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组织机构为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三)拓展参评范围。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的做法,将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对象由企业调整为组织,有利于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广泛开展质量提升。

(四)明确奖励标准。《办法》规定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资金奖励,获奖组织及提名奖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五)细化申报条件。《办法》增加申报评选组织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年内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等申报条件,体现了政府质量奖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导向作用。

(六)增加答辩环节。规定对现场评审550分及以上的申报组织增设答辩环节。通过实施开放式的演讲答辩,在考察企业高层领导对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理解与运用的同时,广泛开展观摩交流,有利于推广申报组织的先进经验,发挥质量标杆引领作用,扩大政府质量奖的影响力。

六、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评审标准。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550分,提名奖获奖组织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550分。同时规定现场评审结果不满足获奖组织数量规定时,获奖组织少额或空缺。体现严格评审标准,以保证评审质量,宁缺毋滥。

二是强化执纪问责。增加受理举报投诉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加强对现场评审人员纪律作风的监督,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三是严肃失信惩戒。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组织信用档案,并推送至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是明确异议处理。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