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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101-0009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标题: 池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池疫防指办〔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1-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池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1 09:27 来源:池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机制,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池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1




附件:

池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机制,最大程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要求和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部署,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集中监管仓工作,是指遵循关口前移、源头阻断、精准防控的原则,通过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对从本市以外流入我市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应符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255号文件要求。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区)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集中监管仓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集中监管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统一信息化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地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集中监管仓采取公共集中监管仓、企业集中监管仓、第三方集中监管仓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公共集中监管仓由属地政府统一管理,企业集中监管仓和第三方集中监管仓自行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政府负责监管。

第五条  进入公共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是不能提供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仓。

第七条  集中监管仓的检测、消杀场地采取完全隔离管理, 不得与其他物品装卸货区域、仓库相通。设置独立的装卸货作业、 样品抽样、消毒作业、工作人员淋浴和洗手消毒等功能空间,设置货物出、入库专门通道。

第八条  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取得出仓证明后方能出仓。出仓证明应包含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预防性全面消毒证明等内容。进口商或货主在提货出仓前对进口冷链食品加贴“追溯码”,及时通过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上传“四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凭证)。

第九条  加强集中监管仓从业人员和一线监管人员防护,严格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及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健康管理要求。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应每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第十条  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对入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全流程记录、全过程管理。台账内容应包含进口商或货主、货物数量、流向地、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出入仓登记、核酸检测结果、消毒记录、人员健康管理记录、核酸检测阳性食品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制定本辖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响应标准和处置流程等内容。一旦发现有核酸检测初筛呈阳性的冷链食品,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和《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中监管仓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