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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812-00016 组配分类: 区域规划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8〕51号
成文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18-12-26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6 16:41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控,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有关规定和《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具体为: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极值见表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

70

55

4b

70

60

注: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本方案对《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进行声环境功能区详细划分,其他区域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1.1类标准适用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2。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功能区类别

编号

地理边界范围

1

-01

池州市教育园区

-02

平天湖风景区

-03

杏花村文化园

-04

齐山公园

2.2类标准适用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3。

表3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功能区类别

编号

地理边界范围

2

II-01

134类区以外的范围。

3.3类标准适用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见表4。

表4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功能区类别

编号

地理边界范围

3

-01

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02

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类标准适用区。

(1)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4b类区为铁路干线用地范围外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划定要求见表5,4类区和主要道路情况见表6和表7。

表5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类别

源强类型

划分距离(m

相邻功能区类型

4a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55

1类区

40

2类区

25

3类区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50

1类区

35

2类区

20

3类区

4b

铁路干线

55

1类区

40

2类区

25

3类区

表6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功能区类别

编号

地理边界范围

4

池州市汽车站

池州市汽车站边界外+40米范围

池州市火车站

池州市火车站+40米范围

码头

长江沿线码头区域+40米范围

表7  池州市交通干线明细

道路类型

道路名称

起始点

城市

主干线

长江路

沿江路——齐山大道

东湖路

沿江路——南门转盘

百牙路

昭明大道——平天湖大道

昭明大道

长江路——石城大道

白洋路

昭明大道——西门转盘

清风路

长江路——平天湖大道

清风大道

平天湖大道——沿江路

九华山大道

沿江路——齐山大道

升金湖大道

石城大道——宁安城际铁路

秋浦路

西门转盘——平天湖大道

翠微路

西门转盘——南门转盘

秀山路

翠微路——东至路

人民路

南门转盘——平天湖大道

齐山大道

九华山大道——铜九铁路

东至路

秀山路——青通路

太平路

长江路——陵阳大道

城市

主干线

陵阳大道

齐山大道——永明路

永明路

齐山大道——陵阳大道

石城大道

齐山大道——秋浦河东

杏花大道

西门转盘——石城大道

平天湖大道

清风路——人民路

万罗山路

人民路——永明路

牧之路

318国道——沿江路

迎宾大道

牧之路——九华河

沿江路

清溪大道——长江路

生态大道

牧之路——迎宾大道

通港大道

迎宾大道——清溪大道

铜冠大道

清风大道——沿江路

凤凰路

铜冠大道——牧之路

棠溪大道

生态大道——龙腾大道

318国道

石城大道——G50高速桥下

贵铜公路

清溪大道——九华河西

次干线

建设路、翠柏路、青阳路、胜利路、虎泉路、三台路、西庙路、杜坞路、湖心路、罗城路、梅龙路、青通路、南洋路、双溪路、碧山路、殷汇路、康庄路、栖云路、云峰路、牌楼路、梧桐路、流金大道、双龙路、双平路、金同路、观湖大道

高速路

G50沪渝高速

铁路

宁安城际铁路、铜九铁路

(二)其他规定

1.乡村区域。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其他区域。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4)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八、其他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池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总图

2.池州市城市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附件1

池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总图.png


附件2

池州市城市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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