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7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池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池政〔202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无偿献血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2002年出台的《池州市公民献血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对规范我市采供血秩序、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相关无偿献血政策的调整,《池州市公民献血办法》与当前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发展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 2020年12月7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池政办〔2020〕30号),要求对《池州市公民献血办法》进行修改清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其释义、《血站管理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的需要。推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尤其要加强无偿献血应急保障机制建设,确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事故灾害发生时血液保障。
二是完善献血工作管理体制的需要。无偿献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需要强化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保障,需要各有关部门厘清职责和团结协作,需要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保障临床用血质量安全的需要。血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供血,医疗机构逐步推进自体输血等新技术,切实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促进临床用血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组织起草。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卫生健康委深入研究国家、省有关文件内涵,参考借鉴合肥、芜湖、宣城等市最新出台的无偿献血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经委主任办公会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意见。2021年6月,市卫生健康委以文件形式书面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送审定稿。7月2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8月4日,市政府召集审核机构、送审部门以及文件内容涉及的19家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全面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了进一步完善;8月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送审稿。
四是审议通过。8月23日送审材料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21〕39号)于2021年8月27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了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通过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主抓、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的无偿献血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献血工作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27条。六章分别为总则、机构及职责、献血管理、献血及用血、奖励与处罚、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明确我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明确将献血工作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共5条,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明确教育、司法、科技、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市中心血站等部门和单位献血相关工作的职能职责。
第三章献血管理,共7条,明确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非法采集血液等行为,明确建立无偿献血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应急献血队伍、参加无偿献血人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休息时间、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等。
第四章公民献血及用血,共4条,规范了公民献血要求,明确了公民用血相应权益。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共4条,明确对在本市多次献血的,或者从事献血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个人、志愿者予以奖励,同时明确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共3条,对本办法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
六、创新举措
一是在献血管理方面,重点是建立应急保障机制,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献血队伍,当需要紧急备血时,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动员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应急献血人员和广大公民紧急献血。
二是公民用血权益方面,与原《池州市公民献血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7号)比较,更突出了方便群众:1.方便患者及家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符合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原办法规定必须到市中心血站进行报销;新办法简化了用血报销提供的材料,并提供了登录安徽血液管理微信公众号或在就诊医疗机构进行直报的模式。2.废除用血互助保证金制度。原办法规定公民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在办理用血手续时,须交纳每单位(200毫升)150 元的用血互助保证金;根据新办法,现在办理用血手续时不需要交纳保证金。
解读人: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何大丰
咨询电话:0566-231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