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建审改办函〔2021〕23 号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将《池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定义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申人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一种审批模式。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要求
(一)编制实施办法。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各成员单位要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
(二)动态调整清单。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事项、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结合申请人、被审批人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审批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审批部门对告知承诺制事项作出准行政审批决定后,各责任部门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撤回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四)强化信用监管。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告知承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信息推送公共信息平台,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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