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皖司发〔2022〕18号)和市司法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池府法领办〔2022〕11号)文件要求,我委梳理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人:曹君杰;联系电话:2819216;通讯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电子邮箱:947957573@qq.com。
附件: 1.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粮食应急配送网点选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附件1
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 联系人: 曹君杰 联系电话:1815660342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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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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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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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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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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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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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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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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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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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配送网点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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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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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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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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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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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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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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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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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项目批准文件或作业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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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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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和改革委等项目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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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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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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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应与安徽政务服务网公布的事项子项名称一致;
2.每行填写一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有关内容;
3.“是否动态调整”栏:已列入2021年度《池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事项,本栏空白,不必标记。2021年5月之后新增的事项,标记“是”。
附件2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 作业项目批准文件或作业项目报告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陈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XXXX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 电保办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0566-2098485/2819692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作业项目批准文件或作业项目报告
(二)证明用途
申请作业项目批准文件
(三)设定证明依据
《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 号)第十条。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为xx单位,申请同意xx作业项目批准文件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陈XX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XX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3
粮食应急配送网点选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粮食应急配送网点选定 .
证明事项名称: 营业执照 .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王xx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池州市发改委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2318288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申请粮食应急配送网点。
(二)证明用途
申请粮食应急配送网点。
(三)设定证明依据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93号)。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xx粮食企业法人,申请将xx企业选为粮食应急配送网点。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撤销申请资格。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