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桂海宏
解读时间:2022年6月4日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缴存职工共渡难关,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央、省、市近期决策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总结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草拟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于2022年5月31日正式成文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向公积金中心报送《企业受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中心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缓缴企业应制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和补缴方案中应明确缓缴起止时间和补缴具体时间。缓缴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
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期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职工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二)正常还款的缴存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公积金中心申报《职工受疫情影响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暂缓还款期限到期前,缴存人需及时还清拖欠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正常按期还款;到期未能正常还款的,按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三)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职工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每月提取上限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在限额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不与职工月缴存额挂钩。租房提取额度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长期执行,不受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限制。
上述支持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四、下步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部署,做好《通知》相关政策精神宣传落实工作,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各缴存企业、职工在申报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向当地公积金服务窗口电话咨询、反映。
全市公积金办事网点邮箱及联系电话:
市直邮箱: czsgjjsz@163.com,电话:3220093;
东至邮箱:2025803505@qq.com,电话:7011346;
青阳邮箱: czsgjjqy@163.com,电话:5025169;
石台邮箱: czsgjjst@163.com,电话:6028768;
九华山邮箱:3309749906@qq.com,电话:2823990
(相关表格均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中心”版块中下载,网址:http://gjjzx.chi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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