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市审计局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开展了实施后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并形成如下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市审计局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成立由局主要领导负责的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并按照如下步骤开展了评估工作。
第一阶段,明确分工。局主要领导对此次评估工作进行了工作布置,明确了各部门、各人员工作职责,确定此次评估工作由综合法规科牵头,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配合,局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制审核意见,协同推进评估工作开展。
第二阶段,搜集资料。工作组对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今年来开展的投资建设审计项目进行梳理,了解近年来开展的各类投资审计项目数量及审计成果,初步了解了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的投资建设审计项目监督成果。
第三阶段,听取意见。工作组与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向其征求了反馈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情况进行了了解。
第四阶段,梳理信息。工作组对反馈的信息进行了梳理,认真比对上位法相关规定,召开讨论会议对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最终修改建议。
评估小组以上述评估工作获取的信息为基础,形成本《评估报告》。
二、评估工作实施成果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成效。《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实施以来,规范了全市各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强化了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推动了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履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了国家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作用。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评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上位法内容规定,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内容进行了审查,征求了各方意见,认为如下条款需要进行修改。
1.《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九条规定,“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因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条文相违背,需要对本条款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的责任主体为审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为审计机关,而非审计人员,需要对本条款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合理性评估意见
在对《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实施合理性评估后,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时间晚于审计部门年度计划印发时间,造成《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前期准备工作难以开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完善,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提前了解本级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建设项目,将审计计划与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相衔接,及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四)规范性文件其他方面评估意见
《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可。规范性文件本身用语准确、条文简洁、概念清晰,规范性程度较高,无需进行其他方面修改。
三、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总体上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强,内容合理。但因部分上位法律法规修改和部门间工作机制衔接不恰等原因,为促进审计机关更好地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能,需要对其中部分条文进行修正,下一步市审计局将提请市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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