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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202-00069 组配分类: 有效投资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标题: 【市场主体反映投资项目审批问题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22〕1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2-25
废止日期:
【市场主体反映投资项目审批问题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14:41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政办〔2022〕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 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2017 年 12 月 15 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政办〔2017〕55号)同时废止。

 

 

2022 年 2 月 18 日

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7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

是指使用上级资金及市本级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政府投资严格控制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可承受范围内,严禁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开展服务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负责制,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行业部门项目由各行业部门实施。市住建部门除负责做好市本级市政项目外,并代建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建及装修类项目。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制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将各行业主管部门谋划申报的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安排一定前期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入库前需先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三季度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一 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列入次年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优先考虑续建项目,申请纳入的新建项目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需地方配套的项目;

(二)有利于促进我市未来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急需建设的民生类项目;

(四)经政府研究确定需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部门,在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内,提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列入计划草案,经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对年中有上级资金安排以及应急救灾等客观原因需尽快实施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增补。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建设单位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办理下列项目报件及报批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及报审;

(四)其他相关报件的办理及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全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文本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主要明确拟建项目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分析论证,达到国家规范所规定的深度。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需节能评估、规划用地、环境影响等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申请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其他相关附件资料。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由符合资质的机构依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内容、规模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前,

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审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重大项目审查还应当开展中介服务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价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分别负责审查批准市政房建(含房屋装饰装修及维修改造)、公路港航、水利设施、农村农业、林业设施、政务信息等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因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审核,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查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项目中标价不得超过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加强过程管控,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条件,主管部门对开工条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并已建立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二)项目已经完成审批,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审核;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和承包合同;

(四)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五)施工队已进场,并具备工程连续施工条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确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控工程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工程变更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建设档案及相关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内部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的程序报请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与项目责任单位共同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廉政档案、开展跟踪审计,适时对建成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印发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政办〔2017〕5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