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数资〔202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市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市大数据产业,打造我市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池州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池州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负责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初审工作,择优上报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
(三)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四)持续优化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五)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利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等应用类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池州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0%(含)。
第七条 企业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区初审
县(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专家评审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池州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池州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大数据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每年复审或认定时提交申请。
第十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一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池州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配合池州市数据资源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由企业负责人或数据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等工作,原则上首席数据官在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内不得更换;
(二)每年开展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池州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三)积极参与池州市数据资源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