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文字解读】解读《关于印发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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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池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池州市财政局、365体育: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纾困需求急切,特别是个体工商户1年内退出的较5年内退出的占比增加了12.78%。上海、江苏、深圳等地已出台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相关政策,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力度,有必要出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同时,利用政策出台契机推进奖补政策数字化,实现“免申即享”。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金〔2023〕7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截至目前,我市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仍为空白。为激励普惠小微信贷发展,争取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有必要出台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形成初稿。我局根据池州普惠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省级政策,形成初步架构,并征求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6个相关单位意见,形成《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征求意见。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我局于4月7日,首次征求各县区、管委会以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4月9日,根据各方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吸纳优化,对《暂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形成终稿。经我局内部法制审查后,通过了市市场局公平竞争性审查与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交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4月14日,由联系副秘书长召集审核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了全面审查。2023年4月21日,池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池州市财政局、365体育: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通过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同时对首贷、信用贷等贷款提高补偿比例,引导金融机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利用风险补偿政策的出台推动奖补政策数字化定义,逐步实现奖补政策的“免申即享”。
五、主要内容
《池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内容是确定资金规模、补偿资金遵循的原则,确定补偿范围,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池州、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风险补偿的条件和标准”,主要是确定贷款项目的贷款金额限制、贷款发放日期要求,设定了贷款银行风险叫停线,以及贷款用途是否为经营贷款、项目是否通过融资担保、利率是否超过设定上限等条件。对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不良率限定在4%以下,且不良贷款分类为“损失”类进行补偿。对融资担保项目或贷款利率超一定限额的不给予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单户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贷款,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15%的风险补偿。对首贷、信用贷,风险补偿标准提高到30%。
第三部分,“风险补偿操作流程”,银行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县、市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机构逐级向上审核拨付。银行履行追索义务。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绩效管理和责任认定事项。
第六部分“附则”,主要是政策的试行期限和解释主体。
六、保障措施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及相关评价细则等规定,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被认定为失信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供材料或冒领、挪用补偿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或当事机构责任,涉及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推动各县区、管委会尽快出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解读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孙康达
咨询电话:0566-20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