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在池州市中心城区继续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将《池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池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方案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我市老年群体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办法》《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试点先行”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的非单一产权多层住宅。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本市中心城区长江以南、池州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方案。
试点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时间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实施,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居民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鼓励单位和社会其他资金积极参与。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具体提取事项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政府补贴。试点期间,市、区(贵池区、开发区)财政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贴。
1.鼓励支持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5万元/台的财政资金补贴(含管线改造费用),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加装电梯的小区所在地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在电梯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申请人向贵池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开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贵池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开发区建设局将财政奖补资金(25万元/台)一次性补贴到位,市级承担财政补贴资金同步划拨至辖区财政部门。
五、实施程序
(一)征求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要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应当由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现场察看。申请人就加装意向应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街道、社区等部门现场察看,初步判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并现场告知申请人。
(三)制定方案。申请人应委托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性安全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依据检测鉴定的结果,如具备加装条件,申请人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成果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四)协议公示。申请人应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初步设计方案等资料交所在社区居委会,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所在街道、社区反映,由街道、社区组织协调。
(五)施工图审。申请人应将房屋结构性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成果等资料提交有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确保房屋结构、消防安全。
(六)项目申报。经公示无异议,达成共识后,由申请人持报建资料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贵池区辖区申请人到贵池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开发区辖区申请人到开发区建设局申报)。
(七)联合审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市消防救援部门给予指导。
加装电梯涉及强弱电、供水、燃气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八)手续办理。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开辟加装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特种设备监管手续。
(九)工程施工。土建项目施工前,申请人应主动告知辖区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监管加装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电梯安装施工前,申请人须将电梯安装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检验手续。
(十)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电梯交付使用前,申请人应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电梯安装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
(十一)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明确管理单位、维保单位,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法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才可投入使用。
(十二)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六、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贵池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统筹各自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加装的电梯建筑风格应协调,单元和单元之间的电梯应外观一致;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地,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二)加装电梯新增部分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街道、社居委应积极支持协调配合,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此项工作,咨询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0566-2021262,贵池区住房城乡建设局0566-5201868,开发区建设局0566-2125219。
(六)非住宅和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本方案程序申报,资金自筹。
附件
申报资料
1.并联审批表;
2.本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申请书、居民意见征求表;
5.公示情况说明;
6.加装电梯协议;
7.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设计方案、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图纸等);
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承诺书;
9.施工合同
10.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缴纳凭证;
1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承诺备案书及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