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2月18日,池州市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市根据国办《指导意见》及省政府办通知精神,并结合池州实际制定了本地《实施方案》,对全市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做出安排部署,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问: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答:《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问:哪些证明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问:《实施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细化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共六个方面的工作措施,提供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增强可操作性,保障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答: 行政机关:制作承诺格式文本(含电子文本),通过线上和线下途径一次性告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同意,签署告知承诺书,行政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如果不同意,则按照原程序办理。
问:《实施方案》对监管风险如何防范?
答:《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机关将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在信用监管上,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问:申请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推进步骤是怎样的?
答:2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3月底前公布本地、本部门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4月底前线上线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5月底前完善动态调整机制,6月底前开展落实情况督察,确保取得实效,切实让企业和群众有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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