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财政局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17〕55号)由池州市财政局起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2019年7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实施,2022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根据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决定对《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17〕55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于2023年6月起草了《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并于6月30日至7月4日向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和建议7条。7月11日,市政府副秘书长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针对提出的意见,逐条讨论修改。《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后,于8月15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管理办法》。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19条,明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范围以及市直各相关单位预算管理职责分工,并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一至三条,明确了预算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审计局等市直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绩效、审计等工作。
第四至五条,明确了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并对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支出预算进行汇总报批,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六至第十三条,明确了预算执行的有关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做好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了绩效与监督管理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十七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执行范围及执行期。除市直各部门外,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创新举措
《管理办法》重点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完善预算编制评审机制。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零基预算“建设资金要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预算保证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本次修订通过完善预算管理程序,将政府投资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编制评审项目预算,让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扩大有效投资。
(二)强化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省级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了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范围。
六、下步工作考虑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严格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政策解读人:市财政局经建科 孙颖
咨询电话:0566-204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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