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办〔202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63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鼓励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符合小微型企业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国家及省现行规定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二)发展壮大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2025年,培育5家以上有核心产品、竞争力强、创新发展、诚信服务的4A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培育1-2家有核心服务产品、成长性好、竞争性强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达到5A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标准。对达到4A级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达标奖励。对年度新增入库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入选省服务业百强排行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引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鼓励人力资源产业园进行产业招商,重点引进一批信誉度好、专业化程度高、高端服务能力强的国家和省级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方式与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合作,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当地招商引资或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内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的,由受益财政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奖励3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上市公司。对照上市标准遴选符合上市基本条件、具有上市意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股改,制定一对一培育和扶持方案,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对在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创业企业分阶段给予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平台
(五)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到2025年,至少建成1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打造池州市人力资源产业集聚中心为目标,采取“一园多点”模式,在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开区园区的基础上,规划建设池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园区,以点带面,形成辐射池州全域的人力资源产业集聚格局。制定完善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一园多区”“一园多能”的产业发展模式。支持有市场需求的县(区)依托当地重点产业布局培育建设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中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符合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评选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责任单位: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结合实际,创新园区运营管理模式,制定租金减免、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税收奖励、政府购买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等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兴办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增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的总体数量。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相关税收和补贴政策。(责任单位: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
(七)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展示交流平台,举办大型展会、供需对接、创新创业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深化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供需对接
(八)以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市场需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和竞争择优的方式承接公共性人才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进公益性和经营性机构开展合作,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利用现有场地、网站、人才等资源,协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拓宽业务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以产品创新优化市场供给。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做优做强传统项目的基础上,丰富服务模式,拓展服务渠道,重点围绕我市八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网络服务等中高端业态和产品,探索开展与教育、医疗、旅游、家政、康养等现代服务业的跨界服务模式,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十)以专业化服务促进就业创业。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白名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泛参与日常、专场、大型招聘会,“春风行动”,“接您回家”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聚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和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促进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实施人力资源服务稳就业促就业行动,为重点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求职招聘、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和零工市场建设,鼓励在园区建设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对服务成效明显的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以市场化服务引进高端人才。建立“单位出榜、中介揭榜、政府奖补”引才机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人才工作站,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对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引进我市企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年薪40万元以上的,签订最低3年服务年限劳动合同并全职到岗一年后,由受益财政给予按照猎头服务费的60%、最高20万元给予用人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提质增效
(十二)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平台、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重点推进在线招聘、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公共就业和创新创业等领域的数字化应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十三)培育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品牌。培育一批展示池州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形象的品牌,打造一批具有池州特色、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力争在2025年前,我市入选1-2家“安徽省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培养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专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多层次、多渠道培养行业专业人才。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水平认定和人力资源职称评定,提高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大力开展人力资源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继续教育、素质提升培训。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参加“赢在池州”创业训练营,到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或知名高校开展业务交流和研修培训活动,打造高水平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每2年评选“池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和“池州市十佳人力资源经理人”,积极推荐参评“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和“安徽省十佳人力资源经理人”,对入选对象给予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服务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环境
(十五)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各类业务行为。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各类业务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发,促进行业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建设。支持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双招双引”工作,发挥其在知名机构引进、行业人才培养评价、机构等级评定、行业理论研究、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产品供需对接、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和职能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六、建立健全工作保障和考核机制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统筹推进机制,强化协调沟通,压实各方责任,共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组织指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
(十九)强化资金保障。健全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奖励、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投资力度,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二十)强化考核监管。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优化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体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年度和季度统计制度,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收、税收等数据共享机制。落实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目标体系和考核评估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提高政策兑现和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