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9﹞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2019年8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以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确保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思路
《实施意见》在总体内容与省文件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增加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对省文件的原则性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如明确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标准进行了细化等。二是在省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等。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工作措施。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准确界定审核范围。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同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不纳入审核的范围。二是明确落实审核机构。明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主体也进行了明确。三是规范完备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对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查时限等提出要求。四是严格把握审核标准。审核机构要从制定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严格审核,认真履行职责。五是切实强化审核责任。进一步强化合法性审核的刚性约束,明确审核机构、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三部分为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建立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制度和专家协助审核机制。二是推进审核信息化建设。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三是加强台账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审核台账,加强合法性审核档案管理。第四部分为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突出能力建设、强化指导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政策解读机构:池州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566—28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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