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3552123011/202309-0007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成文日期: | 2023-09-05 | 发布日期: | 2023-09-05 11:42 |
发文字号: | 池卫健〔2023〕9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蔡叶申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93035 |
关于印发《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卫健〔2023〕90号
各县区、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经开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执法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遴选、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聘任的职业健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成的,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审核、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库换届及人员调整等工作;
(二)根据卫生健康工作需要,抽取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库相关会议;
(四)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五)专家库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入库专家分为综合管理与疾病预防控制类、职业卫生防护检测评价类、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类三个专业类别。
第三章 专家聘用与管理
第六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二)熟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工作;
(三)聘任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专家职责;
(四)取得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级别序列,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处理职业健康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的,需具有职业健康领域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如在行业内有较大贡献、实践经验丰富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理能力,具有连续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五)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推荐。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推荐。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均可进行推荐。候选专家本人填写《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提供相关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
(二)初审。各地卫生健康委认真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单位专家人选由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负责初审;
(三)评定。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确定专家人选;
(四)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将评定通过的专家人选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五)公布。公示后无异议的,入选专家签订《池州市职业健康专家承诺书》。市卫生健康委发文公布入选专家名单,颁发专家聘书。
第八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程序重新遴选。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时调整。每届专家聘任期间内增补或调整的专家,任期按照同届专家的有效时间计算。
专家库成立、换届、人员调整时,市卫生健康委将专家库成员名单或调整情况以文件的方式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池州市职业病防治领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专题项目的咨询、重大问题调研和论证等工作,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二)参与职业健康领域专项监督检查、督导调研、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
(三)参与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抽查核查;
(四)参与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质控和督导等工作;
(五)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等工作;
(六)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市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以市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非市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五)与工作对象存在各种经济利益或有失公正等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在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中,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提出职业卫生专业指导意见与整改要求,发现技术报告、文件等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七)自觉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书面函告本人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一)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任期内年龄达到60周岁的;
(三)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被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由推荐单位或本人交回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书面函告本人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及以上无故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参加正常活动的;
(二)未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或指(委)派,擅自以市职业健康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不遵守本规范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信用不良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健康委向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通报,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终身不再聘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考核管理制度,专家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专家履职情况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