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_足球比分网¥投注直播官网

索引号: 11341800MB1851093N/202309-00105 组配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标题: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27
废止日期: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时间:2023-09-27 08:1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打造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公布“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食品销售中心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8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食品销售中心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打码工具1套、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7月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状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绿豆冰沙(清型)”食品,保质期为15天。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店员张某使用网购的打码工具擅自篡改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将2023年5月29日(已超过保质期)篡改为2023年6月28日,并于6月29日销往贵池区某超市对外销售。7月3日,有消费者购买到篡改生产日期的上述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机动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5月8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机动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交办线索,2023年2月6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1月1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检查,根据《2022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第14项“是否支撑结果报告的原始记录”检查结果为存在“皖EW9087双怠速检测时高怠速检测转速与GB18285-2018要求不符”、“皖R1D127人工检验记录单未按照GB38900-2020方法进行规范检测”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酒店用品配套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7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酒店用品配套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19台燃气用具、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211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4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燃气用具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在售的7款共计19台燃气用具无任何标签标识,其中4款5台燃气用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上述燃气用具均系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根据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8.1.1:“每台燃具应有符合GB/T 13306规定的铭牌,且应牢固、耐用,并能长期地固定在燃具醒目的位置上”、8.1.2:“铭牌上应用简体中文给出下列内容:……”规定,商用燃气灶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和铭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燃气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某“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某某“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举报,2023年4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的包裹中夹带印制卡片,内容为“编辑十字以上评论,晒出一张以上图片、点亮五星截屏提交、得三元”等内容。经查,2022年6月,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在平台开设店铺从事手机配件销售。为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提升该店铺的信誉提高销量,订制2000张“好评返现”卡片,随所售商品一起邮寄给消费者,开展“好评返现”活动。截至案发,已发出卡片1250张,实现返现50笔,共计返现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1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某健身服务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健身会所缴纳订金及预交费用办理游泳健身卡后无法进行退款。经查,当事人经营某游泳健身会所,自2023年7月初开始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制作印制针对消费者的《会员协议》及《会员入会须知协议内容》,该《会员入会须知协议内容》规定以下内容:“本会所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缴纳的会费概不退还”、“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本会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退还”、“本会所不对其存放在更衣柜等地的贵重物品遗失或遭窃负任何赔偿责任”、“承诺会员将自行承担在上述过程中由于上列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损害或损失,除非该等情况完全是由于本会所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3年5月26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改正。经查,当事人投入使用4台叉车,员工邓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且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8月10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非法充装超期气瓶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经查,2023年6月11日,黄山区乌石镇气瓶充装点负责人艾某某携带29只气瓶到当事人处进行充装。上述29只气瓶,只有1只气瓶属于当事人自有瓶且符合充装条件和技术规范、1只气瓶经池州市天安气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判为报废并消除使用功能、3气瓶超期未检。根据编号TSG 23-202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气瓶安全技术规范》第8.4条第(5)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美容美发公司发布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广告及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6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美容美发公司发布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广告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6月15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线上销售的“头道植物养发洗发液”化妆品详情页广告中宣称“止脱,生发,止痒,十天有效止住脱发”等内容;在经营场所摆放有含“头疗的功效 头皮排毒 健脑安神 增强记忆 防止脱发 疏通血脉 白发转黑 养生护发...千年传承...脱生发效果真好”等宣传内容的宣传画及7面锦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生发”等功能有效依据,且无法提供依据材料证明具有“头疗的功效”和“头皮排毒 健脑安神 增强记忆 防止脱发 疏通血脉”作用以及当事人调理身体亚健康的服务具有“千年传承”。另查明7面锦旗是当事人自行编写内容并委托商家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