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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508041F/202311-00004 组配分类: 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池州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办税指南】开具无欠税证明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27
废止日期:
【办税指南】开具无欠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3-11-27 16: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书

1份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关于不存在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