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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851093N/202311-00057 组配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布机构: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标题: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六起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11-29
废止日期: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六起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29 11:37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同时统筹把握监管执法和促进发展,服务我市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大局,促进提升市场竞争整体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六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青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2年12月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青阳县蓉城镇经济开发区内某仓库中的一款白酒涉嫌仿冒。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销售的“飛天接待酒”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天茅台酒近似,涉嫌构成混淆行为,该局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飛天接待酒”的酒瓶采用与飞天茅台酒瓶相同的形状、瓶体正面标签与飞天茅台酒标签构图基本相同、包装盒主视图的构图与飞天茅台酒基本相同,商品名称、包装盒以及酒瓶的形状、颜色、排列等装潢与飞天茅台酒的包装、装潢极其近似,普通购买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为该款白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经问卷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飛天接待酒”的包装、装潢的确会让普通消费者认为该款白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7.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合肥某养生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5日,在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池区某美容馆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给美容馆展架及商品,现场展示的与美容业务相关的宣传内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该局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对其宣传的“中华中医研究学会会员、中药‘竹康缘’‘罐神’‘罐仙’紫竹净血疗法品牌创始人、中药竹罐‘三维立体排毒’疗法创始人、365体育:自然医学会排淤养生课题组组长、365体育: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自然医学身心健康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365体育:生命关怀协会中医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组副主任”内容及纯中药古法养生紫竹罐(I型)的包装盒上标注的“365体育: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自然医学身心健康专业委员会推荐养生项目”宣传内容和艾灸通络活血养生紫竹罐的包装盒上标注的“365体育:自然医学身心健康专业委员会推荐养生项目”宣传内容,均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属于虚假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石台县某加油站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2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销售的成品油实施监督抽查发现,加油机上标称的E95车用乙醇汽油,现场工作人员称实际为95号车用汽油,该局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按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油品名称和标记,将95号车用汽油标称为E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销售。调取加油机电子销售记录查明,该加油站累计销售标称E95号车用乙醇汽油2607.75升。据了解,E95号车用乙醇汽油所添加的乙醇是可再生资源,比较环保,而95号车用汽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并且排放的气体对于大气的污染比较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江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实体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线上销售手机配件,并开展所谓“好评返现”活动,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注册“丰华通信店”店铺,从事手机配件销售。为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提升该店铺的信誉,提高销量,2023年3月1日,江某某自行在网上订制2000张“好评返现”卡片,卡片上印有“评论晒图得三元,同一账户每月限领一次,领取方式:编辑十字以上评论,晒出一张以上图片、点亮五星截屏提交”等内容。当事人售出的商品包裹中放入上述卡片,开展好评返现活动。截至2023年4月21日,已发出上述卡片1250张。通过消费者好评返现50笔。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评价是消费选择的重要指引,当事人以返现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干扰用户评价的真实性,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陕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月10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在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书苑销售的图书名为“名师 小学毕业总复习 语文”的教辅图书封面上宣传“书雅文化 365体育:两大小学总复习品牌教辅之一,黄冈、海淀特高级教师联合打造,温**®试卷研发领先者”等内容。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承担上述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且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内容,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图书封面上宣传“365体育:两大小学总复习品牌教辅之一”“温**®试卷研发领先者”,属于对商品曾获荣誉的一种商业宣传,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认定评定。另外,当事人在图书封面上宣传的“黄冈、海淀特高级教师联合打造”的内容,也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当事人在教辅图书上做虚假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市场中同业竞争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石台县市场监管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江某某商业贿赂案

2023年8月29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九华山景区销售食品时给予中间人回扣,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采用财物贿赂委托办理旅游事务的个人。2023年8月12日,在无证导游王某带领游客游览过程中,劝说游客在当事人处购买食品进行捐赠,当事人按照游客消费金额的50%比例向王某支付回扣款。利用游客的信任以及旅游信息的不对称性,利用导游组织游客在指定场所购物并支付一定比例的回扣已经成为一些不法经营者惯用的套路。此类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将贿赂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