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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309-00138 组配分类: 生活服务消费情况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标题: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18 发布日期: 2023-09-18
废止日期: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3-09-18 11:02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维护好我市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遵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严格落实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行为自律。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管理,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合法诚信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场、交通运输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餐饮等相关经营者,要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各旅游景区景点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四、加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场、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以及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旅游行业领域相关经营单位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经营者应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节日期间,社会各界和广大游客若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