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民儿童〔2024〕31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九华山社保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要求,决定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我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由1550元提高到165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1900元提高到2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新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资金保障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以上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其余由县(区)财政兜底保障。新增经费由各县(区)统筹安排。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二)精准摸排社会散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情况,完善和落实关爱服务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确保“应保尽保”,筑牢孤儿保障底线。
(三)各地要确保在2024年5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提标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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