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402-00109 | 组配分类: | 政策及解读培训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标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2-22 | 发布日期: | 2024-02-22 |
废止日期: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综合管理部、开发区党群工作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驻池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池州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池州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提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4号)《关于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6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池州市辖区内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下同)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用人单位岗位技能要求等,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国家颁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推行新八级工制度,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在初级工前设立学徒工、在高级技师后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企业、技工院校对内开展评价,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第六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评价机构备案、评价、效能等各阶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七条 我市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全市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等工作,负责对各地推荐拟面向全市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进行评估、备案。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对辖区内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择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备案遴选。备案单位按受理渠道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属地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根据有关备案要求,对辖区内提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评价机构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对确实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将其申报资料附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审核,择优遴选。原则上,本辖区内1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公示公告。经市级确认备案成功后,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及其开展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机构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号编码方案对评价机构进行赋码,上报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备案回执,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的最终结果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向社会发布。备案期限三年。对备案范围实行动态调整,评价组织可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变更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按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认定试点。经备案的评价组织应在登记注册地开展试点,时间原则上为一年。试点结束后,通过评估的评价组织,可在备案期限内持续开展认定服务。经市择优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备案的评价组织(含其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等),可在登记注册地面向全省提供认定服务;确需在异地开展认定服务的,须经拟开展认定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全省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条件:
1.备案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有独立法人的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技工院校等,下同)。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能为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2.拟备案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在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之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尚无标准或规范的,由备案单位制定评价规范,按程序报备后开展。
3.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制定有财务管理制度、评价服务规程、档案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卫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有完善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认定工作全程有记录、可追溯。
4.有专门负责认定工作的机构,具有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每个职业(工种)等级自有相应考评资质的持证人员不少于5人,考评人员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考评人员证书且未发生失信行为。
5.具有所有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考核要求的检测仪器等硬件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1)办公用房相对独立,不少于50平方米,并配有档案柜、通信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设有专门的试卷保密场所及保密柜。
(2)知识理论考试场地每个职业不少于60平方米,配备至少30个考位。
(3)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符合所评价职业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对于通用性强、从业人员较多的相应职业,原则上每个职业应具有不少于10个考核工位及相应配套设备设施,且符合相应职业等级考核评价备料要求。知识理论考试场地与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均应配备高清视频监控录像设备,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相应场地、设备实施等须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
6.具有完善的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7.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第九条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条件:
1.市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从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自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
2.企业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为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非准入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企业可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具有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按标准和规范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尚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岗位所需、具有一定规模、地区或行业领先、与先进制造业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经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确定级别,相同职业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突出对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能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特别优秀或在生产经营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破格认定。
4.企业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对本企业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从业技能人员较多、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拥有较强影响力。企业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且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3)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每级别不少于5名考评员。
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条件,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具有题库建设和试题开发能力,具备专家资源等条件。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采用国家或省级题库、行业(企业)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已有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试题;企业具有行业(企业)题库的,可由企业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技术规范考核要求抽取试题;没有相关题库的,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技术规范及国家命题技术规程等要求,开发试题或题库。
第十条 评价机构申请备案时提交的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备案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信息登记表/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机构资质证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家等专业人员(明确自有、外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最近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第十一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要结合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设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公共实训基地的技工院校。
第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及具备的条件,备案开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所确定的等级范围内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原则上按照办学层次备案开展面向本校学生(学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章 评价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也可为业务外包人员、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培训学员),或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其他小微企业及不具备开展评价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等的委托,提供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十四条 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在登记注册地面向社会提供认定服务。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
1.计划报备。评价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具体认定批次计划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内容包括认定批次概况、实施认定的时间地点、考核模块构成情况、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报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2.实施认定。评价机构按报备的批次计划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选派督查员对认定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3.结果报备。评价机构应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逐级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要逐批次妥善保管评价档案资料(纸质材料保存至少3年,电子、影像材料至少保存5年),做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纸质档案资料应包括个人申报审核表、报名汇总表、批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阅卷评分及考评记录表、监考记录表、内部督导记录表、成绩审核表、评价结果汇总表及花名册、证书核发申领表等,签字手续完善。电子档案包括对应纸质档案的电子文档、表格数据,以及评价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等,文件名标注清晰。
第十七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开展的评价工作进行督导。对申报资格审核、考评实施、成绩公示、证书核发、内部质量管控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抽查。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情况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考前监管: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建设管理使用、年度评价计划等的执行情况、参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核情况等。
2.考中监管:考场秩序情况;考务、监考、考评及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视频监控情况等。
3.考后监管:理论阅卷、技能考评情况;证书管理与发放、评价档案资料保管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属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施监管,依法依规追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违法违规失信问题和责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认定工作全程有记录、可追溯。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日常工作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对辖区内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评价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评价机构存在的质量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评价违规违纪有关处理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提出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评价和移除机构备案等处理意见,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部门。经复核认可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违规违纪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调阅资料、现场检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年度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优劣情况设定一至五共5个星级,五星级为最优。对不能满足评价需要的评价机构,应主动退出备案;对评估不合格且不能完成整改的机构,应及时注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取消其备案,移出备案机构目录,逐级上报、更新相关备案信息(含网站公布信息),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对涉及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自愿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的。
2.非不可抗力因素,停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超1年以上的(含1年)。
3.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或其举办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通过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备案登记的,或据不履行工作承诺的。
5.因设施设备老旧、损坏,无法满足鉴定考核需求,且无法整改完善的。
6.机构年度工作评估为三星级(不含)以下,且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
7.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存在资格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假宣传、虚假认定、在备案登记范围之外认定等违规行为,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
8.其他因违法违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能人才评价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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