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光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审查安徽恒光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特胺材料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东发改〔2024〕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312-341700-04-02-867252。
二、项目总投资15478.19万元,在企业现有厂区内扩建,依托企业在建的年产5000吨特胺生产项目建设的生产车间、仓库、综合楼等构筑物,新增反应釜、精馏塔、导热油炉等设备,新增的产品主要包括:双(2-吗啉二乙基)醚(1500t/a)、3-二甲氨基丙胺(5000t/a)、N,N,N’N’-四甲基二丙烯三胺(750t/a)、 N,N,N’N’-四甲基丙二胺(500t/a)等,形成年产12600吨特胺材料生产能力。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562.38吨标准煤(当量值)、8251.88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力1000.48万千瓦时、0.6MPa饱和蒸汽13540吨、生物质燃料8072.15吨、柴油12.7吨、液化气2.39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667吨标煤/万元(2015年可比价)。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四、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明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为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上限,项目年度实际能源消费应控制在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能耗控制目标之内。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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