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24〕3号),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事项公告如下:
对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免税申报的纳税人,省内各保险机构可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免税信息,直接按规定为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不再查验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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