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池州市审计局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不断增多,项目投资总额不断增大。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性,节约建设资金。2020年2月14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有效地保障了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提升了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效能,规范了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但随着审计法律法规和我市审计环境的变化,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全面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地突出审计工作重点,须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上位法的需要。2021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拓展了政府投资审计领域,同时也对审计程序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得原《办法》与上位法之间存在不适应情况。
二是完善投资审计制度的需要。2017年以来,审计署连续发文,要求各级地方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为做好原《办法》修订工作,市审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依法审计。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审计,强化投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1日,市审计局提请市政府对原《办法》进行修订。4月30日,市审计局形成了新《办法》草案。5月10日,市审计局征求了经开区管委会等12家单位意见建议,吸纳合理建议意见后形成新《办法》(送审稿)。7月2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7月24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2日印发。
四、工作目标
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我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突出审计工作重点、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保证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高质量开展。
五、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投资审计监督职责和权力边界。新《办法》列明了投资审计监督对象种类,审计机关重点关注政府投资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环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新《办法》要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各级政府必须保障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同时,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等管理活动,确保审计独立性。
(二)明确建设相关方自身责任。新《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项目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承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不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审计机关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理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三)明确审计机关及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开展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处分。
六、新旧政策差异
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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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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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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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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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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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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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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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仅适用于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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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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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市直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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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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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资金数限制,扩大了审计监督范围,让审计监督权行使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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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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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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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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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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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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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至十五条中,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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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相关表述,仅保留“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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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综〔2023〕43号)文件要求,旨在预防审计机关将审计项目整体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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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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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中“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的,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发生的审核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规定和第十八条规定按工程价款核减率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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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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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审综〔2023〕43号)文件要求,原《办法》相关内容为建设单位自身职责,不宜在审计监督办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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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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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审计机关已经实施的结算审计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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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此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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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不得进行价款结算审计,以防范“以审代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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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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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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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位置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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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被审计单位责任,再明确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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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键词诠释
新《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八、创新举措
防范“以审代结”。2017年以来,审计署陆续出台《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的通知》等文件,纠正了各地存在的强制要求直接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为贯彻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工程价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新《办法》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而非简单按照审计报告内容进行价款结算,保障了审计独立性,避免由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了结算审核职责,让审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九、保障措施
为落实好新修订的新《办法》,市审计局将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对政府投资建设相关方进行广泛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专题业务培训会,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正确把握新《办法》核心要领。
十、下一步工作考虑
市审计局在后续政府投资建设审计项目计划拟定中,将聚焦全市重大工程或重点项目。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和民生项目,围绕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等关键环节和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力度。
解读机构:池州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
咨询电话:0566-281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