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凌道兵代表:
您关于简化矿山复产复工管理程序的建议,已由市政府督办室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议案提出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过度强调追责问题。二是未能真正严把安全关。三是企业复产复工时间长。
(二)改进的建议。一是改变现有节后复产复工的程序现状,取消年后复产复工审批制,调整为报备制;二是公安部门按正常的程序发放火工品,无需凭应急部门的复产复工文件,回归至原有监管的模式;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5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及复产复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应急函〔2024〕24号)和《池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节企业停工停产和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池安办〔2024〕13号)等文件对矿山企业复工复产要求及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一)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复产复工程序。对于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需要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委托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企业向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申请表》和复产复工报告,说明复产复工时间、企业自查验收情况等材料,相应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地下矿山应包含采矿、通风、机电、地质专业的专家,露天矿山应包含采矿、地质专业的专家,尾矿库应包含水利、地质、岩土专业的专家。经验收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相应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复产复工通知,并告知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复产复工通知下发前,应经政府包保责任人签字同意。
因淹井、大面积坍塌、安全生产系统及巷道遭到严重破坏、封闭井口等不具备安全现状评价条件和停产停建时间超过2年需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经政府包保责任人同意,应急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预验收,提出整改意见,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待企业整改完成,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再次进行正式复产复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下发复产复工通知。
(二)短期停产停建矿山复产复工程序。对于停产停建不超过6个月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隐患排查治理后,自行组织专家(要求同上)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组织,验收意见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
(三)复产复工标准和要求。企业进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地下矿山“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各生产系统安全有效等。露天矿山边坡稳定、车辆等设备检测检验合格、道路状况符合设计要求等。尾矿库防排洪系统完好、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干滩长度和浸润线埋深等各项参数符合要求等。
三、落实情况
2024年,贵池区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做好矿山复产复工工作,对前期已通过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或通过区级有关会议且停工停产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矿山,由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组织验收。企业将复工复产验收材料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立即组织属地政府、自规、经信和有关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复核,符合条件的同意复工复产。
根据企业申请,至2024年5月15日,贵池区已完成25家矿山复工复产工作,其中:3家矿山未停产,19家矿山3月于底前完成复工。
下一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家、省级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履行验收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审核进度。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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