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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2471/202411-00015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发布机构: 池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标题: 池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15
废止日期:
池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5 17:36 来源:池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池政〔2019〕44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委法治办《关于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池法办发〔2024〕10号)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对《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池政办〔2021〕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展了实施后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完成,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一)准备阶段。市民政局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成立由局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养老服务科、老龄事业促进科、市养老协会相关人员和局法律顾问为成员的评估工作小组,详细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形式和内容、方法和步骤、责任和要求,确保评估工作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

(二)实施阶段。一是征求意见建议。10月25日,市民政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民政局网站和市民政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开展自查自评。《实施办法》中明确的监管责任主体对照自身履行的职责开展自查自评,市、县区民政部门对《实施办法》执行效果开展自查自评,总结成效,梳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三是实地调查研究。11月12日-13日,评估工作小组深入各县区实地调研,组织召开由县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乡镇负责民政工作人员代表、民政服务机构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2场,实地考察民政服务机构9个,全面了解评估《实施办法》执行效果。

(三)总结阶段。及时分析评估信息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初稿。11月14日,市民政局召开评估工作小组会议,研究评估结果,得出评估结论。针对评估提出的改进意见建议,由具体承办科室在拟定《池州市养老机构财务安全管理规定》等新的重大行政决策及配套制度文件时予以充分吸纳,进一步提升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执行质量。

二、《实施办法》实施主要成效

(一)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卫健、住建、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遵守信用承诺,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坚持在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或门户网站不定期公开养老服务通用政策、养老服务业务办理指南及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等。各级民政部门均公布有本辖区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服务质量信息,每年结合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市民代表等参加养老服务相关工作体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办法》实施以来2次对养老服务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评议。

(二)监管重点落实到位。登记备案监管方面,依据《安徽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全市85家养老机构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实施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明厨亮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机制,民政、发改、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常态化开展安全督查检查从业人员监管方面,印发《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持证上岗,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2021年以来累计组织培训56期5677人次。资金安全监管方面,开展农村敬老院资金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市涉及提供养老服务的62家企业常态化开展非法集资实地检查,修订《池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范资金使用。运营秩序监管方面,实行“互联网+监管”,对全市85所养老机构重点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统一纳入池州市综合养老智慧平台监管,推动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管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防范转变。应急处置监管方面,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常态化开展演练。服务退出监管方面,按照一至五星积极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全市拥有四星机构2家。

(三)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区健全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细化制定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基本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置结果互认。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渠道能够及时获取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目前我市暂无养老领域纳入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联合住建等4部门出台《池州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占50%,实现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印发《池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条,推动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四)监管保障落实到位。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执法资格考试和作风纪律建设。截至目前,全市民政机关95%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编制《全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善《池州市民政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市85家养老机构成立机构应急小分队建立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从高到低的“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并实时更新,通过新媒体、广播、电视等渠道广泛开展养老服务领域法治宣传,发布原创宣传作品106篇,组织现场宣传活动381场,发放纸质宣传手册76247份,张贴海报、横幅、标语等90524份。

三、综合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1〕48号)等上位法的内容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实施方案》内容进行了审查,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

(二)合理性评估。《实施办法》明确了登记备案、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资金安全、运营秩序、应急处置、服务退出等7方面的监管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各监管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分工协作,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守住守牢了安全底线,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的内容严格规范,逻辑结构严密完整。

(三)可操作性评估。《实施办法》从政府、机构、行业、社会等四个方面入手,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格局,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积极转型、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可操作性强。

(四)规范性评估。《实施办法》结构完整、表述准确、概念清晰,名称表达总体规范统一,规范性程度较高。

(五)实效性评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养老服务质量得到大幅提升,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主导和引导作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监管有力,社会力量、行业组织从事养老服务更加自律。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加强,服务更加专业,资金使用更加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得到提升,欺老、虐老现象得到有效制止。评估中,我们也发现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年龄偏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实施办法》总体上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运营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技能得到了提高,资金监管更加严格和规范,运营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所确立的阶段目标基本实现。下一步,市民政局将继续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卫健、住建、消防等监管责任主体持续做好养老服务安全底线的守卫者、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者、高效监管的实践者,在监管中优化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监管,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