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
2018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能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共有政法编制77人,现有干警72人;离退休人员26人。内设机构20个,包括: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宣教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法警支队、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派驻江南产业集中区检察室。
根据池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池办秘[2002]58号)文件规定,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池州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对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全市检察工作计划,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3、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刑事申诉复查和举报工作。
4、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工作。
7、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8、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全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10、对全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3、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编办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4、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5、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装备、财务等工作。
18、负责其它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包括机关本级决算,与预算比较,增加0户。
纳入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第二部分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见附表: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2875.66万元(含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2875.66万元(含年末结转结余)。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2070.32万元,下降41.86%,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没有市纪委市检察院办案用房基本建设收入,并且2017年市纪委市检察院办案用房基本建设支出比2016年少2628.5万元,支出大幅度减少;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按照市政府目标考核,发放机关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和综合考核奖。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2535.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534.29万元,占99.95%;其他收入1.35万元,占0.05%。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2489.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31.22万元,占77.58%;项目支出558.21万元,占22.4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859.32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2859.32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和结余)。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887.59万元,下降39.76%,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没有市纪委市检察院办案用房基本建设收入,并且2017年市纪委市检察院办案用房基本建设支出比2016年少2628.5万元,支出大幅度减少;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按照市政府目标考核,发放机关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和综合考核奖。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534.29万元,占本年收入的99.95%。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949.71万元,下降43.48%。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没有市纪委市检察院办案用房基本建设收入。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按照市政府目标考核,发放机关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和综合考核奖。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9.43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001.58万元,下降44.57%。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市纪委市检察院办案用房基本建设支出比2016年少2628.5万元,支出大幅度减少;二是奖金增加,其中追加检察院绩效奖金166.98万元,拨付2015-2017年综合考核奖以及2016年双拥奖金共计272.49万元,拨付一次性工作奖励资金305.0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9.4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39.97万元,占9.64%;公共安全(类)支出1683.33万元,占67.62%;教育(类)支出338.02万元,占13.5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3.38万元,占4.15%;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28.7万元,占1.15%;住房保障(类)支出61.51万元,占2.47%;其他支出(类)34.52万元,占1.39%。
(四)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387.57万元,支出决算为2489.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9.4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奖金166.98万元;二是按照市政府目标考核,拨付2015-2017年综合考核奖以及2016年双拥奖金共计272.49万元、发放机关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305.06万元;三是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74.08万元;四是以前年度结余的资金支出169.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31.22万元,占77.58%;项目支出558.21万元,占22.42%。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拨付第三批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启动资金。
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39.9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拨付2016年和2017年综合考核奖、2016年双拥考核奖金。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796.92万元,支出决算为881.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6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工资上调。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年初预算为30万元,支出决算为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年年初预算为5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年初预算为13万元,支出决算为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控告申诉(项),年初预算为5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年初预算为15万元,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年初预算为310.92万元,支出决算为733.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35.98%,决算数大于预算,主要原因:一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追加了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奖金166.98万元;二是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74.08万元;三是以前年度结余的资金支出169.61万元
10.教育(类)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38.0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一次性工作奖励资金。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121.52万元,支出决算为103.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0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是因为2017年10月之后退休人员工资从社保发放。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28.7万元,支出决算为2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61.51万元,支出决算为61.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1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4.5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了2015年综合考核奖资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31.2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29.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01.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1.61万元,比2016年减少17.9万元,下降5.6%,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三公经费支出下降。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4.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6.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7.9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4.1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未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因此涉及0个项目,涉及资金0万元,因此无评价结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