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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684968417G/201911-00028 组配分类: 负责人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张金萍】关于《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1-29
废止日期: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张金萍】关于《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9 16:41 来源: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读人:张金萍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 、 局长

《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42条,主要内容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分工、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现就《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解读如下:

一、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分工、部门职责分工、自治组织参与、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等。
亮点一:体例编排设置贴近实际。
《规定》不分章节,改变以往单设“法律责任”一章的做法,创新采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合并在一条中的方式,这将有利于公众和执法者学习、适用。
亮点二:适用范围进行扩大。
为保证建设与管理的同步发展,《规定》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适当地扩展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与《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第二部分(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责任区制度、确定责任区与责任人、责任地区书面告知、责任人履行责任方式、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监督检查等。
亮点三:建立责任区制度。
多年来沿用的“门前三包”制度已逐渐不能满足现阶段及以后一段时期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规定》规定的责任区制度,我们借鉴了黄山市、青岛市等地的经验,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并明确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通过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可以做到责任到人(单位)、无缝覆盖,以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第三部分(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城市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了对建(构)筑物外立面、临街市貌、道路市政设施等方面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对临时堆放、临时搭建和店外经营、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停车泊位施划等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对“僵尸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管理措施;规定了对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对闲置用地或待建用地的围墙、围挡设置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倾倒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对车窗抛物和散装货物运输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地桩、地锁的设置管理要求;规定了对城市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的管理要求。
亮点四:行政处罚的设定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在设定处罚时,均统一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为前提,有利于执行。
四、第四部分(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卫生标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定了对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对公共厕所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对公共厕所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对饲养家禽家畜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了城区水域的管理要求;规定了施行时间。
亮点五:行政处罚的设定分类调整
1、上位法中有管理要求并设处罚的,结合实际对部分管理要求进行扩充或缩小自由裁量权,并再次明确处罚。如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2、上位法有管理要求,但并未设处罚,结合实际创设处罚。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