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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010-00040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市交通运输局文字解读】《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文号: 池政办【2020】2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0
废止日期:
【市交通运输局文字解读】《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0 15:14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3年12月,基于我市主城区城市公交经营企业为民营性质这一具体情况,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主城区城市公交实行定额政策性亏损补贴,补贴标准按500万元/年执行至今。市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公交管理的园区内循环公交、跨区域城际公交尚未建立规范的补贴机制。2016年我市启动主城区城市公交运营体制改革,2016年11月底—2019年1月底,城市公交处于接管运营状态,2019年2月,主城区城市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完成,组建的国有城市公交公司正式运营。

   2016年6月1日《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式施行,2017年5月1日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城市公交行业现行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评估、核算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交补贴范围及额度。2014年2月,我市制定出台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4〕9号),规定要对城市公交“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成本核算和政府补贴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池州实际,并借鉴周边城市经验,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起草了《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规范城市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运营收入,科学合理测算财政补贴,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现公交企业财务健康可持续,公交企业面临主要问题的直接体现就是财务问题,财务健康是其持续提供公交服务的前提,如果企业长期存在严重亏损,对维持公交运营以及落实“公交优先”政策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保障公交企业财务健康,使企业获得合理收入弥补其成本支出变得十分必要,在“收入弥补成本”的管理思路下,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就成为首要的、基础性的管理环节。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9月,开始启动《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送审稿)》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对城市公交行业运营实际进行调研了解,赴省内芜湖、马鞍山等城市学习经验做法,对行业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研究领会,在进行多轮讨论后形成《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别向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14条,采纳10条,未采纳4条,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对《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于2020年9月3日形成《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送审稿)》。三是经过与财政局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送审稿)》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经过审查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报告。

   四、工作目标

   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这是资源配置优化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保障乘客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普遍性的合理的服务,公交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明确了规制含义及适用范围、原则。公交成本规制是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和运营成本测算、评价和审定的规则,是政府对城市公交企业实施补贴的基础和依据。适用于池州市区取得城市公交特许经营的公交企业,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成本规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激励与统筹推进原则。

(二)建立了规制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和评价委员会,由交通运输、财政(国资)、发改等部门组成。规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设定了成本指标与收入指标。规制成本指标包含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他成本等4项成本,其中营运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折旧与摊销、车辆保险、事故费和其他营运业务费等。规制收入指标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等4项收入。对各项成本、收入指标的计算方法、标准值等作了具体设定。

(四)明确了规制补贴的责任主体。结合池州城市公交运营实际,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财政事权分级承担和谁受益、谁补贴原则,明确公交补贴的责任主体。将公交企业规制补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主城区开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和平天湖风景区的城市公交线路规制补贴按营运里程分级承担;二是城际公交,如池青九、池枞公交线路规制补贴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三是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和平天湖风景区内循环公交线路规制补贴,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

(五)细化了操作流程。规定了成本规制的具体工作流程及有关操作方法以及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的核定方法。

   六、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2013年以来我市主要以市财政按每年500万元给予公交集团补助,虽能解决企业部分营运资金,但补助金额无法填补公交企业实际运营成本,导致公交企业运营艰难,服务质量下降。

   目前的公交行业成本规制,是通过科学建立公交运营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行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成本规制,科学、合理、明确地界定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并以此确定明确的财政补贴金额。同时,可以加强公交公司成本控制力度,提升降本增效积极性,可实现平衡公交行业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的双重特性,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公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交企业亦能结合成本规制办法调整计划大纲,通过全面预算控制,确保实际发生的成本控制在规制成本之内,加强管理,投入更多的精力专注于安全、运营和服务,不断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提升公交服务的安全与质量水平。其次,针对主要的成本项,结合成本规制可以相应进行内部管理的调整。

   七、保障措施

   在现行公交票价体制和公交规模基本稳定的条件下,以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监审数据为依据,核实企业运营成本的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和收入指标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年政府补贴额度。由市财政纳入年度计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要想让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得以落实,必须要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公交公司通力合作,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与补贴机制,以促进城市公交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解读人:李喜良      咨询电话:18956692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