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
第一条 按照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初中服务区,招收小学毕业生,服务区内的学生持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和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登记。学校审核后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均衡编班。学生必须按时到规定的班级报到。不准选班和换班。
第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服务区以外的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我校就读的服务区以外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房产证、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或免于入学或延缓入学。 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当地政府动员其入学,班主任应服从教导处的安排,无条件接收该类学生到班就读。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按不超过50人编班(包括转学、借读、复 学等学生)。
二、转学、休学、复学、借读
第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出,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并经教导处批准后,办理正式 转出手续。我校收取规定的一学期书本费。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向我校提出申请,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后,参加文化课摸底考试。成绩合格者,试读一个月 后,其行为符合我校《一日常规》的要求,方可办理正式转入手续。转入的学生教材自备。
第七条 转学办理时间为开学前后一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安全事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为一年。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区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 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
第九条 初中属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含初三毕 业前夕)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第十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到其它学校借读,由教导处根据学生申请发 出联系函,借入学校同意后应复函,教导处凭复函开出借读证明。借入学校应 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借读期满后,应将学生的临时学籍表返回到我校。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到我校借读的学生,由学生的学籍所在学校向 我校发出借读联系函,校长或分管校长同意后,教导处复函,学生持借出学校开 出的借读证明到我校就读,我校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借读期满后,应将学 生临时学籍表返回到借出学校。
三、监护
第十二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我校签订监护责任书,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其监护人须向班主任说明,因隐瞒实情造 成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监护人应负全责。
第十四条 监护人应严禁被监护人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迷恋游戏等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监护人应协助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青春期的心理健康教育,避免早恋。监护人不能只听被监护人反映的情况,应主动与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联系,及时了解被监护人在学校的表现,分析其思想状况,纠正其错误言行。
第十六条 监护人应该事事处处做被监护人的表率,言行文明,品德高尚,积极进取,为被监护人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督促被监护人遵守校纪校规,按时完成作业,配合学校处理被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按课程标准考核《综合素质报告册》中规定的内容。
学业成绩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学科成绩实行百分制,考查学科 实行等级制,可根据学科性质及教学要求,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或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评定。学生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中期末考试成 绩合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综合素质报告册》每学期结束前班主任应认真填写。其中教师寄语应对 学生的学习、交往、个性发展及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给予激励性评价,并提出发 展目标。《综合素质报告册》每学期结束时应发给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阅读后 在家长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签名。学生毕业时,《综合素质报告册》交学校永 久保存。
第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 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五、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 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以上奖励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对少数严重违反《中 小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而又屡教 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校行政会讨论,校长批准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档和学生个人学籍 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 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初 中适龄学生,班主任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助措施,协助司法机关 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育的初中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 学,班主任应无条件接收。
六、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综合素质报告册、体格检查表等。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1、学籍表;2、学生花名册;3、毕业生简明登记册 和毕业证书存根;4、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册等。
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齐全、规范、准确。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教导处。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 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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