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类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遵守校纪校规,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工作踏实肯干,维护学校利益,发现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大公无私,诚实谦虚,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拾金不昧,在师生中有良好形象者;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重大贡献者;
5、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显著,获得较好名次者;
6、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有突出贡献者;
7、有其它先进事迹者;
8、期末考试成绩优异者。
(二)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
4、授予“学习积极分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干”等荣誉称号。
5、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奖励。
二、处分类
1、凡违反十一中校纪校规者,给予纪律处分。
2、处方方法:(1)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警告;(4)严重警告;(5)记过;(6)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7)勒令退学或劝其转学。
3、所受处分一律填入学生档案。受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内表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认可,学校批准,可取消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