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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402-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4〕4号
成文日期: 2014-02-19 发布日期: 2014-02-26
废止日期: 2020-12-07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15:02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业经201412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19


 

 

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可吸入颗粒物(PMl0)平均浓度与2012年持平。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全市空气质量保持相对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发挥脱硫脱硝设施效率。规范完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脱硝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并逐步提高其脱硝脱硫效率。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扬尘物料堆放和运输,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进一步强化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有扬尘堆场企业的监管。

3.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完成钢铁、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到2017年,全市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5年底前,主城区、县城以及高速、国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乡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强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新建的锅炉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拆除。着力推进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6.强化城市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防风抑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7.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4年底前,要完善主城区和县城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

8.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城镇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出台主城区烟花燃放管理办法,各县区也要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9.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充分考虑产业、人口、交通、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城市发展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5年力争国家生态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功。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0.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加强停车场建设,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11.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12.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建立市、县二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加快淘汰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2014年底前,制定县级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

13.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公交车等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4.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

15.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16.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要求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不再审批国家明令禁止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各地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园区和企业,暂停该区域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严格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

18.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1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及循环经济基地。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成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0.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进主城区和工业园区清洁能源储存设施建设,所有县城和园区清洁能源使用率逐年提升。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21.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在今年优化主城区能源结构的同时,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煤炭品质管理,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5%以上。禁止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全市非矿物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15年火电企业供电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22.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建立跨区域巡查监管机制。加强督查与考核,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禁止主城区和县城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

2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分布式能源、太阳能、浅层地热、生物质能等规模化应用。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24.明确政府责任。建立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强化协调联动,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25.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依据省政府有关考核办法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经济政策。

26.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三)强化环境监管。

27.推行联合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环境执法监督职能,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28.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前,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并实现联网。2014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建成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因地制宜建设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综合观测站,实现气象、环保信息共享。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强化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市、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2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广泛宣传教育。

30.推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表

 

 

 

附件

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表

区  县

2012年PM10年均浓度(ug/m3

2017年PM10年均浓度(ug/m3

比2012年下降%

江南产业集中区

参照青阳监测结果

50

0

贵池区

参照主城区监测结果

53

东至县

50

50

石台县

45

45

青阳县

50

50

九华山风景区

30

30

开发区

参照主城区监测结果

53

站前区

参照主城区监测结果

53

说明: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以2017PM10年均浓度指标为准,2012年数据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