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业经2014年1月2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实施《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池政〔2014〕4号),进一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阶段明确工作重点,逐项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主动密切协作。市环保局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2014年2月19日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一)发挥脱硫脱硝设施效率。规范完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脱硝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并逐步提高其脱硝脱硫效率。(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除标明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动矿山、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和运输,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进一步强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有扬尘堆场企业的监管。(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
(五)推进钢铁、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六)实施能源改造工程,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城市扬尘治理,制定出台治理建筑扬尘实施细则;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扬尘综合整治,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局)
(八)禁止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完善主城区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严禁在城市环境敏感区域露天烧烤。(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2014年底前出台主城区烟花燃放管理办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发展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要求。(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二)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推动已建项目搬迁、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十三)力争2015年国家生态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功。(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和环保模范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四)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强停车场建设,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安局)
(十五)按期提升燃油品质,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中石化池州石油分公司)
(十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按期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中石化池州石油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
(十八)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十九)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推动全市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市公安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淘汰“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十一)制定市级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对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禁止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二十三)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公交车等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市港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五)优化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七)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要求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二十八)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三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三十一)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
(三十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按目标要求降低工业增加值能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三十三)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进城区和工业园区清洁能源储存设施建设,所有县城和园区清洁能源使用率逐年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十四)优化主城区能源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三十五)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三十六)禁止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三十七)加快现役燃煤机组技术改造,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池州供电公司等)
(三十八)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
(三十九)建立跨区域巡查监管机制。(市环保局、市政府督办室)
(四十)加强督查与考核,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督办室、市环保局)
(四十一)禁止主城区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四十二)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区域供冷供热、太阳能等规模化应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配合)
六、强化政策保障
(四十三)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
(四十四)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重点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环保局)
(四十五)参照省政府有关考核办法,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十六)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四十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四十八)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四十九)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市环保局)
(五十)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市环保局)
(五十一)加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支持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市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五十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五十三)落实执法责任,对执法不
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五十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
(五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
(五十六)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五十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五十八)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广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