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坚持“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效益”的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用地布局或核减用地规模。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各开发园区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节约”的要求,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编制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建立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对园区物流仓储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等商服用地,应严格按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进行用地规模预核定。严格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国家标准,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建立供前节地评价制度。认真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和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建立节地评价和专家评审制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五)明确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供地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市开发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市开发区、江南产业集中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少于30万元/年;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预期亩均税收标准达到的具体年期由开发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前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文件,由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对不能达到约定投资强度或预期亩均税收的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并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市开发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和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宗地规模的规定。拟出让地块要认真核准规划红线范围、报批范围和征地范围,确保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补偿到位、没有纠纷;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在统一规划前提下,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和建设进度,采取分期供地方式供地,不得先批、先供待用。同一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取得用地,但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实施建设或已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暂停其参加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资格。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制度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七)积极推进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对不在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内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商服等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要通过出让和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新申请符合目前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党政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推进有偿使用,对其中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八)建立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款的5%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纯商服类项目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工业类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批而未用、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加强批后实施监管,建立征地实时进度报告、征地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和项目征地时限预警制度。要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及时录入本辖区所有供地信息,填写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各地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以及落后淘汰产能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优化利用,促进产业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开展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要逐一分析原因,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将现有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到位。实行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与盘活用好闲置低效用地挂钩,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50%的县区,暂停受理上报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资料,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以供地前发布实施供地计划、供后规范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为重点,建立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支撑的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供应总量、布局、结构、价格和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巡查监管职能,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为重点,开展动态巡查。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合同履行等情况。
(十一)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实行动态清理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违约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将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策激励
(十二)实行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法足额征缴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亩均创造税收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池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池政〔2012〕4号)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十三)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工业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新建或改(扩)建自用多层工业厂房(用于办公、仓储、研发的部分除外),项目用地的规划指标和亩均税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对超出2层以上的建筑面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统一的政策予以补助。
(十四)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转让。
(十五)对原有商服用地提高容积率或原有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的,应经市、县政府批准,并依据规划条件重新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六)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逐步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按规定调剂给城镇的,调剂指标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补偿、有偿使用机制。
四、强化责任落实
(十七)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八)严格检查考核。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目标,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督查和单位GDP耗地率评价,有关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依据,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先进的给予奖励;对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的,扣减计划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持续开展土地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规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捂地、圈地的企业和擅自放宽用地条件而提供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县区政府要定期将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执法检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注,践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氛围,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扎实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区)创建活动,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附件:1.安徽省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
2.安徽省开发区道路标准
3.池州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