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本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四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领域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会议及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绩效评估、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保障性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事项。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项。市政基础设施、水环境整治等项目。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六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市财政局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工作,合理确定年度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统一审查安排,纳入预算管理。除因抢险、救灾等应急需要和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增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目录编制。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拟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预算编制。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应体现本部门购买服务对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组织采购。购买主体被确定的采购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以采取委托、承包、政府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购买。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严禁购买服务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五)项目监管。市财政局应督促购买主体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六)绩效评价。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支付程序为: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购买项目预算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因抢险、救灾等应急需要和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工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编办负责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四)市招投标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招投标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市工商局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负责市场监管执法。
(五)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与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估。购买主体拥有购买服务后所产生的智力成果产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采购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诚信管理和退出约束机制。
在履行合同中发现承接主体有转包行为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清退承接主体并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在履行合同中发现承接主体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清退承接主体并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各购买主体应在服务结束后及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