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2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定期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完善、落实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城市出租汽车的安全管理;依法整顿和处理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依法清理拒不接受管理的车辆。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加快已运营客运班线车辆公司化经营改造步伐,新增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城市出租汽车一律实行公司化经营。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及考评员队伍建设,在道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企业,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长途客运车辆(含旅游车辆)凌晨2时至5时禁行管理工作,强化路面巡控和交通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企业内部管理措施和定期自查。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统一联网数据标准。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并实施监管。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满足本地需求的培训和考试场地、设施,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全程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公安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尤其要将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作为监管重点,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要求,进行培训、考试。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驾驶人培训机构降级和退出机制,加强市场调控。公安部门要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以及近3年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等方面进行责任倒查。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从业资格记满20分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督促企业解除聘用合同。要将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发生上述情形超过从业人员比例20%以上的,交通运输部门一律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参加班线客运线路招投标和运力投放资格。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车籍管理,并会同商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及非法车辆改装行为。公安、交通运输、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
(九)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同时,要强化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四轮车的安全监管。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标准和相关制度。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标准研究,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研究完善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制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道路交通标识标志等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得通车运行。
(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要推进公路恶劣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恶劣天气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标准,实施电子视频监控和可变信息情报板建设,并在复杂路段加密设置;在新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包括连接高速公路的大型桥梁)项目中同步规划建设恶劣气象监测预警系统。道路主管部门要监督公路、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及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损等安全隐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对国省干线公路、城市干道相关道路交通设施、交通标识组织检查维修。公安部门要加快已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相关重要路口交通监控设施建设。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因安全防护设施缺损未及时修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农村道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各地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加强农村客运站场建设,推进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公交化运营。
(十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乡镇政府要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中小学校以及村委会的作用,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公安部门要对现有公路巡警中队进行合理规划、调整,视情在重点乡镇组建农村交警中队。要理顺农机安全监理体制,保障各项工作经费,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网络、队伍和装备建设,建立公安、农机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四)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酒驾、超限超载等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整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完善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尤其要加强高速公路上跨桥行驶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各地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提高道路管控能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所建监控系统应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建立辖区本籍和异地客货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定期汇总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等情况,向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要深化区域警务合作工作机制,强化与相邻省市公安部门的联勤联动。
(十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所经营路段故障和事故车辆清障施救工作。非经营性公路故障和事故车辆的清障施救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故障和事故车辆得到及时施救,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七)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公益性交通安全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机等部门要积极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渠道,建立长效机制。公安、交通运输、气象部门要建立和整合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交通引导、恶劣天气提示等信息,通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十八)加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当地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县、区政府领导。各地要严格执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完善落实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推进路警联合指挥体系建设。落实高速公路公安交警、路政执勤执法营房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定,并保障日常运转维护资金;杜绝已开通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无执勤执法营房现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