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_足球比分网¥投注直播官网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410-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号: 池政〔2014〕1号
成文日期: 2014-10-11 发布日期: 2014-10-18
废止日期: 2019-12-09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18 16:2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着力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性债务范围与用途

  (一)界定债务范围。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举债单位通过信托、金融租赁、发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回购、委托代建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纳入管理范围。

  (二)规范资金投向。政府性债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二、实行政府性债务规模计划管理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综合债务类别、债务期限等因素,科学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市本级(包括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和站前区,下同)及县级(含贵池区,下同)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和提示。对逾期债务率超过15%,或债务率超过 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 20%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同时要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预警提示。

  (四)动态管控债务规模。各地应根据未来10年分年度政府性债务应还本付息额、未来 10 年分年度预计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建立债务规模滚动控制模型,确定下一年度的债务总规模和可新增债务规模,审慎稳妥测算未来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五)实行债务年度计划管理。各地应在核定的债务总规模内,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以及当年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应结合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审查、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其中县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须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及其具体举债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增加,未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年中确需追加举借的,须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三、控制政府性债务融资成本

  (六)审慎选择融资方式。政府性债务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除法律或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土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已有BTBOT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在严格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化解。

  (七)严格限定综合成本。政府性债务综合成本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 倍。综合成本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3 倍的县级举债项目,报请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综合成本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市级举债项目,经市政府研定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八)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一般应向金融机构借款。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举债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社会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一律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等,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九)严禁违规担保。除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转贷债务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四、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

  (十)严格债务举借程序。单位举借债务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债务收支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审定,其中重大项目举债除报政府审定外,应报同级人大审议决定。县级单个续建项目或单个新增举债项目单笔融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需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本级新增政府性债务,应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重大举债需报市人大审议决定。财政部门对经政府审定或人大审议决定的债务出具审批卡,作为举债单位融资凭证。

  (十一)规范土地储备融资审批。县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经营状况,对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融资方案及可融资规模进行审查,须经县级政府和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报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五、拓宽政府性债务偿债来源

  (十二)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通过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多渠道安排专项偿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要优先用于偿债或留作偿债准备。建立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性债务规模的一定比例安排偿债准备金。对各级政府兴办的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依法处置、安排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方式化解债务。

  (十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地应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荒坡地开发以及闲置土地处置等,增加土地储备。要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开发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好用活土地储备资源。

  六、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十四)实行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清理整合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并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报市财政局备案,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新成立、注销或变更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备。

  (十五)降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各地应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运营风险、债务风险管控,及时掌握逾期债务率、资产负债率、有效资产率、现金流覆盖率、融资成本率、财政性资金偿还率等指标动态,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预警值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举债、及时还债。

  (十六)做实做优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运营管理,增强盈利能力,保障债务偿还。要通过注入优质资源、经营性资产等,将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80%。政府性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七、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报告制度

  (十七)建立债务信息月报制度。各举债单位每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其中融资平台公司每月需增加报送财务报表;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有关债务信息,并按规定口径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十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年报制度。各地财务报告要真实完整地反映本级政府资产负债等情况,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九)及时沟通债务信息。市县两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银监、人行等单位要加强政府性债务信息交流,建立定期对账和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相关债务信息。

  八、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

  (二十)落实主管责任。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债务计划、融资方式及成本、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二十一)落实监管责任。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债务规模控制意见,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以及政府性债务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立项等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银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责、密切配合,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的审计,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