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合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年度调整指导性意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合理确定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每年增长幅度城市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人均补差相应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时监控物价上涨,保证联动机制良性运行。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和家庭财产评估的具体办法,合理制定并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和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入户调查。
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审核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建议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各级要严格实行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严禁以各种理由、不经办理程序直接将不符合条件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公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发放。各地要全面执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各地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定期跟踪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报告、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计算机联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最低生活保障证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度。
二、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依托市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建立信息核对系统,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两级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要规范工作流程,制定信息核对查询办法,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信息核对和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市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加强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效力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据实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在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逐步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
四、强化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市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级要建立相应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审核等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人员、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民政服务和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地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积极推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转办困难群众申请事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低保工作任务、管理和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基层民政机构建设(包括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工作条件)和财政投入(包括保障资金、工作经费)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经费保障、保障水平情况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认真组织开展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细化考核评价量化标准、考核评价程序和考核评价方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市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督办,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地要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加大对“骗保”、“搭车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和虚报、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