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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410-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4〕3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0-20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0 16:30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公文办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上报市政府公文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公文收文、登记、办理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收文、登记,呈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联系副秘书长提出处理建议和呈阅意见,涉及两个以上联系副秘书长分工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明确一名联系副秘书长牵头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和呈阅意见后,按市政府公文处理流程办理。

  (二)除涉及防灾救灾、抢险救援等应急事项的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外,未经收文、登记的公文原则上一律不予办理。市政府领导和联系副秘书长不在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上直接签署意见。

  二、规范请示类文件办理流程

  (三)做好事先沟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身职责范围内应该处理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确有必要向市政府上报请示文件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请示文件,请示事项事前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沟通,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正式行文报市政府。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须事先充分征求意见,由其他部门和单位出具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请示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四)落实主办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和需要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请示文件,经市政府办公室收文登记、呈市政府领导或联系副秘书长审阅批示后,由请示事项涉及的市直主管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政府(复杂问题经市政府领导批示明确相关联系副秘书长牵头,召集有关涉及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审阅批示同意或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方可正式行文批复或上报。

  (五)加强归口管理。驻池各单位、委托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先与请示事项涉及的市直主管部门协商、报告,如有必要,由市直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以市直主管部门名义正式行文报市政府。上述单位今后如有直接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给请示事项涉及的市直主管部门处理。

  三、严格实行退文制度

  (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一事一请示,不得以报告代替请示。经审核不符合上报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签收、登记,一律退回来文单位重新办理。

  四、加大公文催办督办通报力度

  (七)经市政府领导和联系副秘书长批示交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对超过办理规定时限的公文,由市政府督办室进行督办。

  (八)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和联系副秘书长批示件的办理质量、时效以及上报公文退文等情况,由市政府督办室进行定期通报。




2014年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