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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501-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5〕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1-20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08:4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业经2014123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13




池州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69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协同的原则,实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容局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许可和协调工作。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政府及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单独存放,并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情况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负责食用油脂流通环节监督检查,监督经营者落实食用油脂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市农委负责监督管理定点屠宰厂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负责监督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废弃物运输的车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对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资金投入。

  市工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鼓励支持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清运和处置的义务主体,须依法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市市容局适时征收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须向市市容局申请办理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个人和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市市容局备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和整洁,按照收运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运输;

  (三)根据废水排放量大小,配备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餐饮废水排放须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签订的收运协议报市市容局备案,并按规定的线路和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遗撒、丢弃或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签订的处置协议报市市容局备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贮存、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市容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市容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局备案,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  市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实施联合执法;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市市容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农业、工商、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3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市容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