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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506-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号: 池政〔2015〕20号
成文日期: 2015-06-01 发布日期: 2015-06-08
废止日期: 2019-12-09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08 09:06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和土地供应调控

  (一)保持商品房用地供需平衡。依据住房现状调查、市场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在保持公租房、安置房和商品房市场供需平衡的情况下,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商品房开发年度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把握供地时机和节奏,合理确定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保持供需总体平衡。积极发展国家支持、市场需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项目。

  (二)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变化,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允许面向市场多样化需求,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合理优化商业住宅配比以及业态配置,控制商业用房无序开发;对在建商住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增加适销套型的建设供应,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停车配套设施,鼓励配建地下停车库(),新建项目停车库()的配建规模应严格按照《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执行,地面停车率按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确定。停车库(位)可租可售,但若已计入房价成本的,不得进行销售;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作为机动车停车位的,应严格按人防规定管理。

  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三)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将公积金缴交面拓展到非公企业、单位。对于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再申请改善型住房贷款时,最低首付比例为30%,其中申请改善住房贷款利率比照首套房贷款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为30年,男女职工还款年龄均计算至65周岁。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凭贷款银行与购房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价值认定协议》办理房产抵押,不需进行房地产评估和缴纳评估费。对于开发企业的预售住宅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留的履约保证金比例,由贷款额的20%降至10%

  (四)实行购房补贴政策。201561日到2016531日期间,凡在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且在20185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缴纳契税的购房人,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以下补贴:

  鼓励购买主城区普通商品房。购买建筑面积90㎡(含90㎡)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由市级财政按总房款1%给予补贴;90-144 ㎡普通商品住房,由市级财政按总房款2%给予补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由市级财政按总房款1%给予补贴。

  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创业。对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技师职业资格以上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个人,在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凭其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按其所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20/㎡给予补贴。

  鼓励外来人员购房居住。积极引导和促进主城区人口集聚,对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人口在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00/㎡给予补贴。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人口在主城区购房,并在外地缴交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在我市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购房手续;在子女入学、就医、教育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本市内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其所购住房面积200/㎡给予补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保留原有宅基地的按其所购住房面积100/㎡给予补贴。

  (五)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有关条件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可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就业创业证》,鼓励参加就业、创业等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

  (六)活跃二手住房交易市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精神,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2)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2)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七)完善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积压商品房转成租赁型住房或养老地产、旅游地产。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房屋租赁机构通过接受委托、市场收购等方式筹集房源,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三、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

  (八)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在完成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基础上,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九)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十)加强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提升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

  (十一)大力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继续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大力发展绿色住宅,推进适用新技术的集成应用,不断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和产业发展质量。对城市规划区内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建造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奖补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

  (十二)鼓励房地产项目实施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对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发建设,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加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具体奖补办法。

  五、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允许一宗已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符合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分割办证、抵押融资。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物余额部分,再次办理抵押登记。调整有关收费缴交时间节点,有线电视建设安装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调整至项目竣工交付前缴纳;新建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费、供水管网建设费、燃气管道建设费可分期进行缴纳。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审批手续控制在6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水、燃气、供电、数字电视、通讯、消防、气象、地震等行业按照全面放开、市场定价的原则,进一步降低中介及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理窗口。

  (十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认真落实金融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以及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置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应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各商业银行要结合地方实际,可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将各商业银行年房地产按揭贷款新增量及其利率下浮指标与市住房公积金存款考核挂钩,对政策落实到位的银行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可按规定优先选择其作为住房公积金存储机构,促进银行加大对房地产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同时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市物价局和池州银监分局要及时查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对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违规收费行为。

  (十五)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引进知名度高、品牌影响大、引领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池投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企业兼并、资产重组、转型升级、引进战略性投资等方式做大做强。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房地产企业通过合并、出售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务,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其将存量商品房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住房。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托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城市组团、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物流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地产项目,培育房地产新的增长点。

  六、建立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机制

  (十六)建立房地产业研判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长担任召集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物价、信访、工商、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国税、地税、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贵池区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协调稳控机制,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十七)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动监管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验收交付等环节管理,严格保证商品住宅质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和代理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机制。

  (十八)健全房地产信息宣传引导机制。强化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主动发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房价变动等权威信息。切实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稳定住房消费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对虚假信息、失实报道的监测查处力度,防止误导消费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十九)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本意见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本意见自20156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意见实施效果进行一年一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

  

  

  

  20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