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条 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池州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具体范围:主城区北至清风路-沿江路、西至白洋路-黄公路、南至永明路、东至长江路-石城大道-九华山大道,面积约18.5平方公里(详见海绵城市试点市申报方案)。
第四条 坚持“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实施以平天湖、清溪河(白洋河)及其故道、水环境整治和沟塘渠生态治理、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对已划拨或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落实了海绵城市要求的给予适当奖励。
结合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政府购买项目PPP试点融资经验,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PPP投融资合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水利工程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池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确定的目标。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导则》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九条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导则》要求。
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业主单位应委托低影响开发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
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导则》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
第十四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 在规划竣工核实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务等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示范区外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