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5 09:11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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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债券、其他应由市本级政府筹措资金偿还的债务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预算批复,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概算已经批准,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二)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
(三)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算评审。前期工作费用、评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并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预算评审结果报市投融资委预算审查办公室进行核定后,下达预算批复。
第八条 预算批复作为确定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对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预算。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批复组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申请项目资金。申请项目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预算批复及资金安排意见函;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预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15%的工程款(不含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及时编制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批复,其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项目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二)建设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竣工决算、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四)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10日印发的《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1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