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16年1月22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31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转变。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但条
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八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的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学者、中介组织起草。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解读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市政府决定之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前,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将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送审查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五)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解读方案;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重要措施、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重要措施存在不同意见,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照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的;
(五)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要求的。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召集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在要求时限内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汇报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报审查情况。会议可以通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前应当熟悉本部门就该文件出具的书面反馈意见和本部门代表在该文件论证会、座谈会上发表的意见。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领导签署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可以通过其他电子政务网站、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本部门的网站、电子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依法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需废止、修订的,应当按本规定的程序审查、决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相应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5日发布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池政〔2001〕30号)同时废止。